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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公告

2011-06-05

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、监察部、财政部、商务部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、预防腐败局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》,以及中国人民银行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我公司结合实际,提出具体实施办法,现公告如下:
一、对于购卡人一次性购买1万元(含)以上金额的,购卡人须填写《上海都市旅游卡购卡单》,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公司复印登记留存。
二、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千元(含)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(含)以上的,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,不得使用现金。
三、代理他人购卡的客户,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供公司复印留存。
我公司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,合规开展经营活动,竭诚为客户服务。
特此公告。

上海都市旅游卡发展有限公司
二〇一一年六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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